时间:2025-05-30 20:11:37 作者:一名厨工在幼儿园洗碗池里洗墩布被辞退 法院:支持!儿童安全重于一切 浏览量:73518
洗碗池里洗拖把,洗菜池里随便洗手!如果孩子幼儿园的饭菜是在这样“混用”的水池旁准备的,哪个当父母的不心头一紧?
北京某幼儿园的一名厨工雷女士就多次这样操作,幼儿园有专门的墩布池,而且要求专池专用,最终,幼儿园辞退了雷女士。由此,引发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在雷女士看来,幼儿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4万元。
雷女士是本案的原告。2021年8月,她与被告幼儿园签署了劳动合同,此后一直在该园担任厨工。直到2024年10月,被告幼儿园以原告多次违反劳动安全操作规程,危及幼儿食品安全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雷某认为自己即使存在着上述的问题,也都是一些小问题,所以认为幼儿园是违法解除,要求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幼儿园肯定不同意,双方就到法院来了。
原告雷女士认为自己是被违法辞退,于是把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被扣除的绩效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共计4万多元。那么,原告雷女士究竟存不存在违规的行为呢?幼儿园与雷女士解除合同的行为又是否合法呢?
违反“专池专用”规定
园方提交视频证据
被告幼儿园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视频证据。画面中的地点是案涉幼儿园的厨房。画面中,这名身穿工作服、戴着粉色手套的女子正是雷女士。
2024年6月3日,原告雷女士先是用墩布擦拭置物架的台面,随后又对柜子内部和顶部进行清洁。紧接着,她在专用于清洗餐具的水池中洗墩布,之后又用同一把墩布擦拭水池的外表面。
除了使用墩布擦拭台面、在餐具清洗池中洗墩布等行为,被告幼儿园还指出,雷女士还存在其他违反“专池专用”规定的行为。画面显示,雷女士在浸泡蔬菜的水池中洗手,而专门用于洗手的水池距离她只有约1米远。
被告幼儿园还表示,2024年6月至8月期间,原告雷女士多次做出这样的违规行为。然而,原告雷女士却有不同的观点。她认为,这些墩布就是用来清洁台面的;至于在蔬菜清洗池中洗手,她认为不存在不当之处。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我问她知不知道是专用的水池,她说知道,但她认为这个是小事,没问题。
园方处罚混用水池行为
并以辞退作警告
那么,这些行为是否违规呢?
被告幼儿园称,厨房的墙上明确张贴了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细则,其中第八条规定:餐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使用中严格防止混用。
由于原告雷女士多次违反相关劳动安全操作规程,被告幼儿园向她开具了处罚确认单和教职工过失单,双方还特别约定:如再出现任何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将对雷女士予以辞退处理。雷女士在这些文件上均签字确认。
幼儿园表示,雷女士曾在处罚确认单上签字,这表明她已认可相关行为是违规的。但是,雷女士却对此提出了异议。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雷某认为,不存在幼儿园说的这些问题,在过失单上签字是被幼儿园胁迫的。但是我们可以从幼儿园提交的监控视频中看出来,雷某确实存在着没有专池专用的问题。
厨工多次擅自移动摄像头
违反相关制度
在对雷女士进行处罚后,2024年9月,被告幼儿园在绩效检查中又发现,雷女士多次做出未经同意挪动厨房视频摄像头的行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幼儿园在查看监控时,发现雷某居然存在着挪动摄像头的行为。此时幼儿园觉得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同时认为幼儿园的厨师长应该也存在着一些违规行为,因此直接就与雷某和厨师长解除了劳动关系。
经处分警告后仍重复犯错
被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幼儿园认为,依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另外,在幼儿园的员工手册中也明确规定了,违反基本行为规范、公司及园所相关制度;违反操作规范和程序、造成安全隐患、危及幼儿安全;经批评教育甚至处分警告后仍然重复犯错;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被告幼儿园决定于2024年10月30日与原告雷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对于挪动摄像头的行为,原告雷女士有着不同看法。
对挪动摄像头行为
厨工提出异议
原告雷女士表示,自己挪动摄像头的目的是打扫卫生,并不是故意的。
对此,被告幼儿园方指出,在日常管理中已经通过多次员工培训会、制度学习及签字确认等方式,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其中就包括“不得遮挡、随意挪动摄像头”的明确规定。雷女士不仅参与了这些培训,还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表明她已知悉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
对此,原告雷女士称,自己并不知道这些规定,没有参与会议学习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雷某表示,这些规章制度她不知道,从来没有学习过,当时是让同事代签的。但是幼儿园不同意,表示幼儿园要保证卫生。
双方争议焦点 园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原告雷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引发任何实际的卫生问题或后果。但是幼儿园却表示,违反规定就应严肃处理,以防患于未然。 那么,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幼儿园与原告雷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的?法院审理认为,应从三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经过了民主程序,是否告知了雷某;
第二,雷某到底存不存在着幼儿园所说的这些违规行为;
第三,要考虑雷某违规行为是不是达到严重的程度。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协商、内容合法且履行公示告知义务。
本案中,被告幼儿园提交的《员工手册(试行)》于2022年3月3日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原告雷女士签字确认出席了该职工大会,并同意审议通过该员工手册,同意文件内容并承诺遵照执行。
针对雷女士提出的他人代签、自己并不知晓相关规章制度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雷某说是自己让同事代我签的,那么我们肯定认为这就是雷某的授意,就是对你有效的,这个规章制度你是知道的。
那么,原告雷女士到底存不存在幼儿园提到的这些违规行为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从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的情况来判断,雷某确实存在着违规行为,比如没有专池专用,恶意挪动摄像头等。
那么,这些违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呢?
多次主动挪动摄像头
具有主观恶意性
法院认为,《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安装摄像头,且摄像头不得随意挪动。被告幼儿园也在其规章制度中将原告雷女士所涉行为——如挪动摄像头、未按规范使用清洗水池等——明确列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此外,从视频画面中可以看到,雷女士在操作过程中多次主动调整摄像头角度,并非无意触碰或误操作,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性。
法院还认为,原告雷女士在幼儿园这一特殊场所中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应当认定其行为达到了严重程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食品安全问题是涉及食品卫生与民生保障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幼儿园作为一个集中用餐管理的单位,食品安全的责任会重于其他单位。再加上幼儿的肠胃比较弱,幼儿园后厨的行为,任何违反食品卫生或安全的行为,都有可能引发食源性集体性的风险。幼儿园的理念也是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以及预防性司法理念的。所以幼儿园从严掌握,把它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我们是予以肯定的。
法官提示
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上必须合法
另外,法院认为,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除了审查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外,还需严格考量用人单位解除程序的合法性。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即使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从程序上也必须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有工会的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征求工会意见,本案中幼儿园在跟雷某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做的程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没有违反规定马上解除合同,而是当发现这些小问题时,告诉你一定要把这些问题改正了以后不能出现,如果再出现的话,就解除合同。所以最终我们认定幼儿园合法解除,不用赔偿雷某任何损失。
2025年5月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驳回了雷女士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儿童安全重于一切
违规行为不姑息
在本案中,法院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预防性司法理念,将食品安全规范纳入劳动合同解除合法性审查范畴,依法支持用人单位对涉及幼儿健康安全岗位人员实行“零容忍”管理。
法官提示,对于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厨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与用工单位携手共同守护幼儿“舌尖上的安全”。(央视新闻客户端)